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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富盛达经编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富盛达经编有限公司,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杨国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富盛达经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红旗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2637-1。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欣、殷志浩,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碧桂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24795451Q。法定代表人:杨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升,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杨国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富盛达经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杨国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系广东佛山市,被执行人杨升、杨国科系广东阳春人,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供和解协议一份,同意三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亿龙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杨升、杨国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