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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崔玉芳、代玉梅、崔单娜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芳,代玉梅,崔单娜,卢氏县文峪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崔玉芳,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代玉梅,女,汉族,1930年9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崔单娜,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卫生院。法定代理人彭榜山,院长。崔玉芳、代玉梅、崔单娜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院根据崔玉芳、代玉梅、崔单娜的申请,依据本院(2002)卢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卢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