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善勇与熊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善勇,熊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吴善勇,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熊高英,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吴善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江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高英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中江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雄(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