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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铨勋、何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铨勋,何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特32号申请人:卢铨勋,男,汉族,系被申请人何四女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叶文晖,是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雯,是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何四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继勋,男,汉族,系被申请人何四女的儿子。申请人卢铨勋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何四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铨勋诉称:被申请人何四女是卢铨勋和卢继勋、卢耀勋、卢绍勋、卢照勋五人的母亲,而何四女的配偶卢岳联已于2013年死亡。经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何四女患有混合性痴呆、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后遗症、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伴脑萎缩等疾病,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出于被申请人所涉公司管理的需要,卢铨勋、卢继勋、卢耀勋、卢绍勋、卢照勋益等五人经协商达成合意,均同意指定卢继勋作为何四女的监护人,处理有关事务,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何四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法院指定卢继勋为被申请人何四女的监护人。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何四女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依法鉴定,认为被鉴定人何四女目前为重度痴呆状态,已经丧失与外部世界正常联系,对问话不能理解,不能执行简单的指令,不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失语、失认、失用,致其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被申请人何四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何四女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申请人卢铨勋与被申请人何四女是母子关系,故现申请人卢铨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四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被申请人何四女的配偶卢岳联已去世,代理人卢继勋是被申请人何四女的儿子,其愿意担任何四女的监护人,而其他亲属(包括被申请人何四女的其他儿子卢铨勋、卢耀勋、卢绍勋、卢照勋)对由卢继勋作为何四女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且由卢继勋作为被申请人何四女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四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卢继勋为何四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