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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姚叶兴、张永梅等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叶兴,张永梅,姚江平,姚幼萍,孙某1,孙某2,缪巧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初91号原告姚叶兴,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张永梅,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姚江平,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姚幼萍,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某1,女,200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姚幼萍,系孙某1的母亲。原告孙某2,男,201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姚幼萍,系孙某1的母亲。原告缪巧琪,女,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2699号。法定代表人蔡雁,主任。委托代理人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后更换为马丹丹,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叶兴、张永梅、姚江平、姚幼萍、孙某1、孙某2、缪巧琪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叶兴、张永梅、姚江平、姚幼萍、孙某1、孙某2、缪巧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叶兴、张永梅、姚江平、姚幼萍、孙某1、孙某2、缪巧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叶兴、张永梅、姚江平、姚幼萍、孙某1、孙某2、缪巧琪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