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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龙飞与昝风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龙飞,昝风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711号原告:闫龙飞,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昝风莲,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闫龙飞与被告昝风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龙飞负担。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