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龙飞与昝风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龙飞,昝风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711号原告:闫龙飞,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昝风莲,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闫龙飞与被告昝风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龙飞负担。审判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