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占青与范立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青,范立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刘占青,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12栋8单元104门。被执行人:范立妍,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吉兴乡红光村。本院在执行刘占青与范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刘占青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3305元。刘占青未能提供范立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范立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范立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