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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迟伟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伟,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迟伟,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迟伟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