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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焦丽娜诉吴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丽娜,吴凤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5民初145号原告:焦丽娜。被告:吴凤岭。原告焦丽娜与被告吴凤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凤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丽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凤岭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被告吴凤岭向原告焦丽娜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几天,其余事项未作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凤岭未作答辩。原告焦丽娜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1.2016年6月5日《欠条》,证明借款人吴凤岭,借款金额20000.00元。2.证人焦唯娜证言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吴凤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被告吴凤岭向原告焦丽娜借款20000.00元,其余事项未作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记事实,有《欠条》、证人证言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焦丽娜与被告吴凤岭之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凤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凤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焦丽娜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焦丽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吴凤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二年。审 判 长  韩雪松代理审判员  杨英大人民审判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