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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靖江市创远装饰材料商行与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聚久吉实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创远装饰材料商行,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聚久吉实业有限公司,沙某,张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525号原告:靖江市创远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靖江市华侨新村**幢**号。投资人:蔡金勇,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4033622K,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前进村14组(居安公寓)1幢109。法定代表人:严承栋,总经理。被告:江苏聚久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06654R,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前进村14组(居安公寓)1幢113。法定代表人:沙龙,总经理。被告:沙某,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张某某,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创远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靖江市兴隆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聚久吉实业有限公司、沙某、张某某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创远装饰材料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