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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建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6826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101、2105、2106、2107、2108-1单元及22层。负责人朱予生,行长。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依法将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马建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小街1号楼1-1504号房屋进行了拍卖,买受人王春静(身份证号×××)以800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小街1号楼1-1504号房屋归买受人王春静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春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春静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世永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乔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