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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与新北区月星环球港玉辉乐果缤纷饮品店、腾州市瀚睿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新北区月星环球港玉辉乐果缤纷饮品店,腾州市瀚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896号原告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96号、598号。法定代表人丁佐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梦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振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新北区月星环球港玉辉乐果缤纷饮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98号江南环球港L3072。被告腾州市瀚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腾州市奥体中心院内体育场东侧。法定代表人石玉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月星环球港玉辉乐果缤纷饮品店、腾州市瀚睿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环球港商业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文操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