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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恢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永平商贸有限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奎屯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号75457513-4。法定代表人:瞿发坤,经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王文平,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永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511.38元,执行费14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