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顾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特98号申请人:顾某1,男,193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2(申请人之子),男,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顾某1申请宣告顾2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顾某1称,与顾2系父子关系。顾2高中毕业后即在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工作,后调入友谊汽车出租公司担任驾驶员,刚开始工作尚可,后老怀疑有人跟踪他,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吃药会有嗜睡的副作用,其服药依从性差,病情反复。1995年某天上午,其未携带任何物品即离家出走,家人当时曾至派出所、居委会、收容站等地遍寻未果,因担心若报了案后其又回来会丢失工作,故当时未报警。2001年9月22日,其工作单位在《新民晚报》刊登了寻找顾2的寻人启事,但仍杳无音信。后因其母亲死亡,需要户口本上所有人签名才能领取丧葬费,故又至欧阳路派出所报警。顾2未婚无子女,亦未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特申请宣告顾2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顾2,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舟山路XXX弄XXX号。顾2未婚,与申请人顾某1系父子关系。其原在友谊汽车出租公司担任汽车司机,因有精神病症状于1990年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后离家出走未归。2001年9月22日,《新民晚报》刊登了寻找顾2的寻人启事,载明顾2离家出走已有六年之久,父母亲牵挂至今,希望其见报后,即与家人联系。父顾某1,母程某某。但登报寻找后仍无音信,后其家人又至欧阳路派出所报案,称顾2自1995年起离家未归,有精神病症状。因多方寻找顾2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顾某1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顾2死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顾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2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顾2失去音讯已满四年,虽经申请人顾某1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顾某1系顾2之父,现申请顾2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