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直康、敖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直康,敖正荣,董步嘉,雷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3257号被罚款人董直康。被罚款人敖正荣。被罚款人董步嘉。被罚款人雷秀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董直康、敖正荣、董步嘉、雷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董直康、敖正荣、董步嘉、雷秀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董直康、敖正荣、董步嘉、雷秀金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6月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