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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伟彬与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石翔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彬,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石翔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301号原告:李伟彬,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湛星,系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沙龙路24号。法定代表人:石翔雪。被告:石翔雪,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彬诉被告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石翔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湛星,被告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石翔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74600元及滞纳金12029元(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律师费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租赁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沙龙路24号厂房,包括办公大楼(四层)及星棚三仓,用于生产家具,租赁期限从2014��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拖欠租金合计74600元,原告为此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9000元。被告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石翔雪辩称,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过(2016)粤0606民初2161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因原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由被告申请执行。本案是原告典型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违背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2016)粤0606民初21611号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委托专业律师出庭,其代理人代表原告在判决书中已明确,被告已完整缴纳租金至2016年11月,原告的代理人在庭审明确表示对租金无异议,法院可以查询该案的开庭笔录,同时判决书中的第4页第14行也说道,被告缴纳租金至2016年11月份,原告在该案中没有提出反诉或者主张此类的权利和抗辩。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第5条也约定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止,每月租金按照市场价协商,双方赋予了对租金调整的可能。2015年以来,因原告的租赁房屋存在大量的违建和消防隐患,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厂房,最终导致停电整顿,被告方为此损失巨大,被迫搬迁。在停业停电前,原告主动提出可以减少部分租金,且欺骗被告可以摆平消防隐患和无证违章部分,要求被告继续租赁。被告在租赁期间已经向原告缴纳数百万租金,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出具合法租金票据,导致被告一直无法将租金票据冲抵成本和财务入账,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正规票据和其他责任的权利。法院可以就原告可能涉嫌租赁拖漏税行为进行移送处理。被告在2016年11月存在超额交租情况,只是被告尚未主张,因为2016年11月22日,涉案物业已经被有关部门强制停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另行综合论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伟彬系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沙龙路24号厂房的权属人,该厂房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2713.7㎡。2014年3月1日,被告石翔雪、佛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租用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沙龙路24号厂房,包括办公大楼(四层)及星棚三仓,用于生产家具,租赁期限从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2016年11月22日,因案涉租赁物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租赁物作立即停电整改处理。另查明,两被告在2016年12月19日前已将其物品全部搬离案涉租赁物。2016年12月19日,两被告以涉案物业无法经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证金【案号(2016)粤0606民初21611号】。在该案庭审笔录第六页中记载如下内容“被代:原告,租金是否一直是72800元每月?原代:不清楚。但是原告已经向被告交清2016年11月份租金。被代:原告曾多次以经营不善为由向被告提出减少租金,被告先同意将租金减至每月65000元,后同意于2016年9月份起按每月60000元缴纳租金,原告按60000元每月缴纳租金至2016年11月份。被代:原告是否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在5号前缴纳租金,有无拖延?原代:不清楚。原告已经足额缴纳每月租金,双方确有对租金进行协商调整,租金变更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根据租赁合同第2页第5条,双方对租金的协商变更也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租金。”本院认为,被告石翔雪、��山市艾伊家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双方应全面地、诚信地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协议中第五条的约定,“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每月租金按市场价再订协商每个月应付的租金。”在【案号(2016)粤0606民初21611号】案庭审笔录第六页中记载如下内容“被代:原告,租金是否一直是72800元每月?原代:不清楚。但是原告已经向被告交清2016年11月份租金。被代:原告曾多次以经营不善为由向被告提出减少租金,被告先同意将租金减至每月65000元,后同意于2016年9月份起按每月60000元缴纳租金,原告按60000元每月缴纳租金至2016年11月份。被代:原告是否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在5号前缴纳租金,有无拖延?原代:不清楚。原告已经足额缴纳每月租金,双方确有对租金进行协商调整,租金变更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根据租赁合同第2页第5条,双方对租金的协商变更也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租金。”(以上被代为本案原告方,原代为本案被告方)从上述记载中可以认定原告作为房东已经“同意将租金减至每月65000元,后同意于2016年9月份起按每月60000元缴纳租金,”并确认,“原告按60000元每月缴纳租金至2016年11月份”,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租金明细记载,被告方按照上述约定已不低于约定缴纳了租金,不存在拖欠租金情况。原告方主张上述约定存在一个条件:即要求被告每月按时交纳租金,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承诺降低租金是存在上述条件,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方拖欠租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未能按期缴纳租金,考虑到在被告方缴纳租金时间并未明显超期,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方并未提出异议并要��赔偿,故原告方现要求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伟彬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