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尹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尹光兰,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6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代表人:马鹤,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尹光兰,女,1982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49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164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尹光兰、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5元,减半收取计28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钰娟人民陪审员 周 全人民陪审员 谷明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