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金成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成林,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高邮市。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成林在本市卸甲镇、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成林在本市卸甲镇周邶墩村许庄组7号被害人苏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盗窃,未窃得财物。该事实,被告人金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苏某的陈述,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DNA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2、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成林在本市卸甲镇一平村十一组39号被害人李某1家中,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200元,中华牌香烟3包。该事实,被告人金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高邮市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证结论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3、2017年1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成林在本市卸甲镇潘阳村王家组被害人王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银色金属币2枚、铜钱10余枚、硬币数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银色金属币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该事实,被告人金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卢某、吕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4、2017年1月16日夜里,被告人金成林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北祥村红旗组被害人朱某家,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200余元,硬币10余枚。该事实,被告人金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5、2017年1月16日夜里,被告人金成林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北祥村红旗组5号李某2家,采用上述手段,未窃得财物。该事实,被告人金成林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金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该事实,有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成林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该部分犯罪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入户盗窃,且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金成林的违法所得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