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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执147号杨谷华申请执行杨春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谷华,杨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杨谷华,男,1963年12月2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杨春雄,男,1978年3月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春雄欠原告杨谷华借款10000元,被告杨春雄自愿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到期后,被执行人杨春雄没有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谷华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春雄在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川分行62319000200121820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杨春雄交纳履行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日解除被执行人杨春雄在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川分行62319000200121820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现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春雄偿还原告杨谷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磊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