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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正武与王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武,王建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433号原告:杨正武,男,1986年7月12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云,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坤,男,1995年12月2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杨正武与被告王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杨正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武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武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金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