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正武与王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武,王建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433号原告:杨正武,男,1986年7月12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云,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坤,男,1995年12月2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杨正武与被告王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杨正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武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武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金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