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改兰、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改兰,王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改兰,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菁英,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红,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改兰因与被上诉人王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改兰经其慎重考虑于2017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改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改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徐改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