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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怀安与曹忠明、李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怀安,曹忠明,李水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4民初556号原告谭怀安,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曹忠明,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李水云,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系曹忠明的妻子。原告谭怀安诉被告曹忠明、李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红军、人民陪审员刘兴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谭怀安到庭参加诉讼,曹忠明、李水云庭前提交了答辩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怀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从2016年4月20日开始计算,但2016年4月的利息只支付17000元,尚有25000元未付);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曹忠明以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40万元,约定年利率24%,2014年6月1日双方重新口头约定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已结清,2016年4月的利息只支付17000元,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该债务属于曹忠明、李水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特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两张。证明目的:被告曹忠明于2013年4月20日借款140万元。证据2、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目的:曹忠明、李水云系夫妻关系。被告曹忠明、李水云庭前提交答辩状称: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应为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原告诉请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不应支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如下:证据1和证据2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忠明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谭怀安借款14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并立据100万元和40万元借条两张。2014年6月1日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曹忠明在2016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已每月按约定结清,2016年4月的利息只支付17000元(分别于2016年6月9日偿还12000元和2017年1月28日偿还5000元),之后经谭怀安多次催收,曹忠明未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忠明出具的借条能确立双方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口头约定36%的年利率中超出年利率24%的未付利息不予支持,双方已按36%的年利率结付的利息亦不予返还。该借款为被告曹忠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其家庭共同债务,曹忠明的妻子李水云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被告曹忠明、李水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忠明、李水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谭怀安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减去已付利息1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被告曹忠明、李水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谢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郭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