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李顺仁与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仁,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416号之二原告:李顺仁,男,汉族,1951年7月5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田丰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娟,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李顺仁与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顺仁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1248元,由原告李顺仁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潘 军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