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庆亚与杨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亚,杨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400号原告:谭庆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长军,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谭庆亚与被告杨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谭庆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庆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有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