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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庆亚与杨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亚,杨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400号原告:谭庆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长军,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谭庆亚与被告杨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谭庆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庆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有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