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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江山罚金、追缴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03执1427号被执行人:韩江山,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在执行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赃款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江山缴纳罚金210000元、应追缴赃款382474元。执行中,韩江山亲属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210000元,赃款382474元已由检察机关上缴。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赃款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