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江山罚金、追缴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03执1427号被执行人:韩江山,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在执行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赃款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江山缴纳罚金210000元、应追缴赃款382474元。执行中,韩江山亲属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210000元,赃款382474元已由检察机关上缴。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5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赃款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