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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智勇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智勇,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241号原告:黎智勇,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少根,系原告母亲。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董营麦村,组织机构代码:32510507-0。负责人:麦全文。原告黎智勇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麦村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黎智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少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补发2013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3000元、2013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2014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1500元、2014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合计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母亲麦少根是被告麦村股份社居民,其父亲非本村居民。原告生于1998年2月28日,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出生后于1998年8月26日随母入户至被告麦村股份社至今。被告麦村股份社于2009年12月21日确认了原告属于该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并向其发放了股权证。2014年1月,被告分配2013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3000元;2014年2月,被告分配2013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2015年2月,被告分配2014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1500元;2015年4月,被告分配2014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但被告以原告是外嫁女子女为由不给予分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麦村股份社没有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母亲麦少根是被告麦村股份社居民,父亲非本村居民。原告生于1998年2月28日,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出生后于1998年8月26日随母入户至被告麦村股份社,至令无迁移,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同等村民待遇。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向原告发放了《股权证》。2014年1月,被告分配2013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3000元,2014年2月,被告分配2013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2015年2月,被告分配2014年麦村年尾股份分配款1500元,2015年4月,被告分配2014年麦村口粮田款400元,但被告以原告是外嫁女子女为由,不给予他上述收益分配。原告为此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南街道办)申请处理,该街道办经审查后,作出西办行决[2016]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原告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享有与被告其他股东同等的分红分配权利待遇;二、驳回原告其他请求。”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被告麦村股份社收益分配的权利。原告持有被告发放的《股权证》,且西南街道办作出的西办行决[2016]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确认了原告享有被告麦村股份社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股份社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告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分配款53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麦村股份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智勇支付分配款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