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玉红与黄家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红,黄家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74号原告:程玉红,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援助律师):冯彦杰、杨俊威,均系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库,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程玉红与被告黄家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受伤的费用62731.5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6日,原告到被告(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注销)处从事平车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计件支付,原告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2015年11月8日原告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手指被机器压伤,被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鉴定原告为工伤十级。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义务,故原告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黄家库名字有误,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名字为黄加库,因此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当,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可更正被告名字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