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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时晨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晨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166号原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晨,又名时雨,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长垣县,现住长垣县。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7日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0月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晨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豫0728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没收被告人时晨的作案工具短信群发器、电脑,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时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晨表示认罪服判,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时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冒用被害人信用卡,并通过互联网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时晨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异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晨撤回上诉。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德广审判员  张培峰审判员  王忠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