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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涛与张耀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涛,张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袁涛,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耀山,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涛与被执行人张耀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耀山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7)鲁0322民3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