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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邓玉红与侯超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红,侯超盈,咸阳东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65号原告:邓玉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亚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瑞璟,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超盈。被告:咸阳东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法定代表人:高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负责人:胡社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玉红与被告侯超盈、咸阳东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邓玉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