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旭东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旭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66号罪犯邓旭东,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怀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邓旭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邓旭东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8分。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累计被扣考核分43分,本次减刑缴纳罚没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旭东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旭东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