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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志强、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强,陈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志德,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林志强与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并报告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