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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8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甘孜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信用社与泽春伟、杨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信用社,泽春伟,杨林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8民初14号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信用社。法人代表人:王玉超。委托代理人:何超,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被告:泽春伟,男,藏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杨林新,男,藏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原告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信用社与被告泽春伟、杨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泽春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骆  红审 判 员 陈  劲人民陪审员 洛绒拉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文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