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辜义成与周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义成,周宏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195号原告:辜义成,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周宏波,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辜义成与被告周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辜义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义成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辜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辜义成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