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776号被执行人XX,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XX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玉少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已于2014年9月29日生效。本院少年庭于2017年2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0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状况。该法院至今未回函。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7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倪孔波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