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789号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隆康路20号长江瑞景3号楼4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05083L。法定代表人:王开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达文,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吴刚,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贝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