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马蓉与唐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蓉,唐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53号原告:马蓉,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新江,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马蓉诉被告唐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蓉于2017年5月22日以需继续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蓉负担。审 判 员 靳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谭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