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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参与许学军、韩大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参,许学军,韩大素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512号原告:高参,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学军,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大素,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参诉被告许学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参撤回对被告许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2元,减半收取3581元,由原告高参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