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继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继文(小名臭臭),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诚、被告人王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继文来到清徐县六合村新光路,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王继文将该车推到六合村菜市街六儿摩托修理部,以钥匙丢失要求工作人员帮其搭线发动时,被追到此处的王某抓获。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65元。被盗车辆已追归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继文具有认罪、被盗电动自行车已经追归失主、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继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刑罚,并处以罚金。被告人王继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继文来到清徐县六合村新光路,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王继文将该车推到六合村菜市街六儿摩托修理部,以钥匙丢失为由要求工作人员帮其搭线发动时,被追到此处的王某抓获。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365元。被盗车辆已追归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继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韩某证言、被盗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及购车发票、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定[2017]6号《关于爱玛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方位照、被告人指认现场���片、被盗电动自行车照、车标识照、车右侧照、车左侧照、电机号照、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王继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继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文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继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赵娟芬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成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