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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芝与被告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838号原告王淑芝与被告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