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与黄善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黄善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593号原告: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田阳县碧桂豪庭小区*栋*单元***号。代表人:韦宗朝,临管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黄善波,男,汉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善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退回物业费10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阳县碧桂豪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兰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