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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27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盈盈,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