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佘协民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协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3号罪犯佘协民,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协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佘协民违法所得人民币8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佘协民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张容、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佘协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佘协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佘协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佘协民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佘协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46.3分。因2次违犯监规被扣2.5分。缴纳违法所得款54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佘协民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系三类罪犯,且有违规扣分情形,未能缴清违法所得款,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协民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