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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伟青、刘妍等与郭传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青,刘妍,郭传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074号原告:刘伟青,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刘妍,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郭传洪,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刘伟青、刘妍诉被告郭传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伟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刘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伟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妍撤诉处理;准许原告刘伟青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刘伟青、刘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官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