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守俊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309号原告:周守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庆,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B座3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董事长。原告周守俊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3889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指定的借款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利率为13%。合同到期后,被告也没有按期还本付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守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在斌代理审判员 黄莹荧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