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阮宝玉与被告曹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宝玉,曹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41号原告:阮宝玉,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曹德玉,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阮宝玉与被告曹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阮宝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阮宝玉负担。审判长 朱向东审判员 傅顺国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