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学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学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292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小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孟学仕,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学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