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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艳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188号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一里2号。法定代表人:曹江巍,总经理。被申请人:牛艳芳,女,汉族。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牛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牛艳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和平南路房屋一套。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1341887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牛艳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和平南路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万科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