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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锋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锋,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晓锋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沪011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对陈晓锋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晓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晓锋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锋撤回上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