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804号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法定代表人:沙高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锋,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南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